【氣候圓桌行動會議】三讀下一站-氣候子法新藍圖-20230509

       2021年時總統宣誓:「淨零轉型是世界的目標,也是台灣的目標。」2023年氣候變遷因應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其前身是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原設定是2050年溫室氣體減半,隨著淨零步調加速,當時行政院也要求環保署做此法的修改,減碳的目標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全球減碳以「碳定價」作為重要策略,尤其是實施「總量管制排放交易(ETS)」或「徵收碳稅費」的方式進行。但以台灣的產業結構及電力管理,徵收碳稅不是那麼容易且涉及稅制改革,因此環保署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加入徵收碳費的條例,將採碳費先行,搭配自願減量額度交易,務實推動減碳。另本次修法也新增了如何進行氣候變遷調適及公正轉型的評估。

強化氣候治理

        氣候變遷因應法明確規範權責分工,由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協調整合,包含部門的減量責任分配及調適的內容。地方政府則成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縣市首長擔任召集人,所有內容的負責機關都一一呈現。

氣候變遷調適

       在氣候變遷調適部分,分為調適能力建構、科學報告與風險評估。尤其強調以科學為基礎,並納入社區及原住民惟本的調適政策,當中也明定各級政府應依氣候變遷科學報告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

推動實施碳定價,規劃多元誘因

1.盤查與查驗

碳盤查是碳定價最基本的工作,透過分級管理及提升查驗量能,讓碳盤查的工作更加完善,超過一定規模的碳排放者才需要進行查驗。

2.效能標準

透過效能標準建立,在產品生產過程,車輛製造或進口過程管理碳排放量,也包含新建築。

3.產品碳足跡

從消費端著手,讓民眾可以擁有低碳產品的消費選擇。

4.徵收碳費

以經濟工具促進減碳,由大排放源徵收

5.增量抵換

園區新建擴建、工廠設立、發電廠達一定規模,溫室氣體增量一定比率進行抵換

6.自願減量交易

鼓勵自願減量核發減量額度,建立供需機制。

歐盟CBAM和台灣碳定價的關係

       在歐盟的CBAM規範中,進口商需要每年提交商品碳排放量的申報單,初始僅包括直接排放和冷/熱排放,電力的間接排放僅有水泥和肥料須申報,且目前台灣出口到歐盟主要是鋼鐵製品在規範範圍內,約佔出口比例14%,歐盟的CBAM是其中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但台灣的碳費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

台灣的碳費徵收規劃

       台灣碳費徵收是採專款專用,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徵收碳費(先大後小),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扣除提供電力消費排放量,徵收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定期檢討。碳費將挹注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用於輔導、補助、獎勵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或研究。徵收的對象標準還在討論階段,若有自主減量計畫也會給予優惠費率,在2023(今)年底會完成碳費徵收法則,明年送交碳費審議會決定費率後才會實施。

碳交易形式

       碳交易形式分為總量管制排放交易(ETS)和自願減量(碳信用),碳信用多數是企業宣告碳中和時使用,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希望增加自願減量的策略,我國主要是採自願減量機制,由碳費徵收對象扣抵排放量、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及供應鏈要求等原因產生的「需求」,及自願減量專案額度、增量抵換額度或國外減量額度產生的「供應」,來達成市場機制的交易,目前交易的事宜規劃由金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