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是兩種常見的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機制,指在幫助國家和企業實現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促進氣候變化因應。這兩種機制在不同的範圍和層面上發揮作用,共同推動著全球溫室氣體減量行動。
以市場手段有效實現減量目標的方式,將溫室氣體排放最高限額(cap)劃分為可交易的排放額度(allowances),而這些額度可透過拍賣和免費提供配額等方式分配給在交易方案管轄權之內的管制對象。各管制對象需要提交與其排放量相等的排放額度,而任一管制對象可將多餘的排放額度出售給其他排放量超額的對象,以更成本有效的方式避免總排放量增加。排放交易方案可以發生在公司間、國內和國際層面。
總量管制
總量管制是由政府設定碳排放上限的管理制度,通常以法律或政策形式確定一個國家、地區或行業的整體溫室氣體排放量上限(總量),並將這個總量分配給參與者。參與者可以是國家、企業、行業等。每個參與者被分配了一定的排放配額,稱為排放權(emission allowances)或排放許可證,代表著其被允許排放的最大溫室氣體量。
總量管制的核心理念是「固定上限,自由市場」,即政府確定了整體排放上限,但允許參與者在此範圍內進行排放權的買賣交易。參與者可以根據其實際排放量的多寡自由交易排放權,從而實現最具成本效益的減量方式。如果某個參與者的排放量超過其分配的排放配額,則必須向政府支付額外的罰款或購買額外的排放權。
為達成「國家自定貢獻」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各國向國際提出其溫室氣體減量承諾,每個被分配者所允許的排放額度將會逐年下降,從而減少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
排放交易是一種市場機制,通過買賣排放權來實現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排放交易制度藉由市場供需的調節來實現減量目標。參與者可以在開放的市場上自由買賣排放權,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減量的成本。
排放交易的運作原理是基於市場供需的平衡,當某些參與者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行減量時,他們會多餘的排放權出售給需要額外減量的參與者,從而實現整體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排放交易制度相對於總量管制更靈活,能夠根據市場需求和供應自動調節溫室氣體的價格和量。
結語
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已是國際重要的溫室氣體管理工具,已獲許多國家和地區採行。全球首例官方總量管制與交易系統為歐盟於2005年推行的「碳交易系統(ETS)」,在歐盟27個成員國以及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實行,至今仍是全球最大的國際總量管制與交易政策典範。除了歐盟,紐西蘭、哈薩克、日本、韓國、俄羅斯、英國、加拿大以及美國等,也紛紛以國家或城市的層級採行總量管制與交易系統的實施,期待藉此工具實踐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