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蘋果等跨國大型企業紛紛提出自願碳中和的承諾,台灣供應鏈的減碳壓力也隨之增加,尤其我國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締約國,也就不易參與國際碳交易市場機制,因此如何善用國際發展合作計畫(國合計畫)之成果,將其轉型為符合《巴黎協定》第6條所提供多元減碳機制之要件,並取得應有之國際可轉換減碳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或其他以做為我國或受援國履行國家自定減碳義務,抑或追求永續之用,實為我國應重視的努力方向。
因此本次氣候圓桌行動,特別邀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范建得教授,淺析台灣聯結國際碳資產管理機制之應有規劃。
【會議小記】
巴黎協定帶動的企業內部碳定價必要已將碳資產管理與綠色金融密切結合;或基於國家管制、企業自願或是跨國流動之碳洩漏調整需求,取得碳資產已成為重要課題。
零碳未來氣候國合的新契機:解決氣候危機現在已成為國內政策中的重要優先事項,並確保國內企業經濟增長及競爭力,也是建立我國氣候外交、國際合作軟實力及其在全球聲譽的關鍵工具。
主要國家淨零碳排的新思維:係想藉由脫碳創造一個新就業機會及經濟榮景,屬於比較積極正面有願景的想法。我國有機會在外交,貿易和投資方面採取一系列國際行動,增加務實參與的可能性。
建立關鍵夥伴關係的企圖心:與國際間建立更緊密的夥伴關係,保持在有關後巴黎協定時代影響力與話語權,創造新的產業與就業契機。至關重要的五個領域包括:乾淨能源、零碳運輸、自然環境 (基於自然解決方案) 、調適韌性、綠色金融。